定南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公示
行政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其他类权力
城市管理工作执法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执法程序:
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若暂扣物品,需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暂扣单)》
现场照片、视频不必须,但可作为证据保存。
二、立案:《立案审批表》、《案件交办通知书》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电脑打印,询问清楚违法行为属于个人或法人(单位)行为。
四、制作《现场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初步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审批表》
六、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进行陈述
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八、听证:《听证告知书》
责令停产停业、拆房、较大数额罚款等
较大数额标准:非经营行为:个人500以上,法人(单位)5000以上。经营行为:20000以上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九、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写明:本人已陈述和申辩,要求当天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缴交罚款发票复印件(必须有)
暂扣物品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十一、结案:《结案报告》
十二、归档
注:除《责令整改通知书》、《暂扣单》、《现场调查情况登记表》为手写外,其余档案需电脑打印。
执法结果: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南县人民政府、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 0797-4289738 办公地址: 定南县城滨河路与三经路交汇处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