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强制拆除决定书
定行强决字〔2021〕1号
当事人:定南县旺家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朝荣
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定城拆告字〔2021〕1号)规定的义务。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催告书》(定城催字〔2021〕1号),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决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签字:签收时间:
执法人员签字:、送达时间:
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