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房产管理局 定南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0年空置保障房申请配租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定南县保障房管理办法》(定府发〔2013〕3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区2020年空置保障房申请配租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同一户口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至申请日男性应年满22周岁、女性应年满20周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县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人必须取得我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附件1)的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稳定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3.申请家庭必须为低保户、军烈属、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家庭、复员退伍军人、城镇贫困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1.已享受保障房实物配租、本年度租赁补贴或有转让、转租和空置保障房等违规行为的;
2.拥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产权及小产权房的;
3.拥有汽车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三)其他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2.申请人必须接受县房管局对房源的调整。
二、房源及租金标准
1.本次可供分配的保障房共有127套(详见附件2),其中和顺保障房小区105套(50㎡二居室32套,33㎡一居室73套),源江路惠民楼3套(50㎡二居室),马垇阳光家园6套(50㎡二居室),裕民嘉苑13套(50㎡二居室)。
2.本次配租的保障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为1元/㎡·月。
三、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
1.受理时间:2020年4月1日—4月15日(工作日)。
2.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户籍或租住地所属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定南县城区保障房申请审核表》(附件3)。
3.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低保户、军烈属、二级以上残疾家庭、复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贫困家庭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相关佐证材料(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4.各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样式的,由各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居委会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各居委会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一次公示时间:2020年4月20日—4月26日。
(二)复审
1.复审时间:2020年4月27日—4月30日。
2.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同时进行第二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公示时间:2020年5月6日—5月12日。
(三)联合会审
1.会审时间:2020年5月13日—5月18日。
2.县房管局根据初审结果,向公安、交管、民政、残联、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出具《县城区保障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3.县房管局会同公安、交管、民政、残联、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城市社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情况,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三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方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第三次公示时间:2020年5月19日—5月25日。
第三次公示结束确定的申请家庭,将在县人民政府网及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最终确定申请家庭名单。
四、分配方式
1.房源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由县房管局在第三次公示结束后七天内组织公开摇号,并将摇号结果对社会公布。
2.公开摇号过程进行全程录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监督员和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由县公证处派员公证。
3.摇号配租完成后,承租人应按县房管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五、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保障房配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县房管局 4291020
附件:1.定南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管辖范围
2.2020年保障房空置房源表
3.定南县城区保障房申请审核表
定南县房产管理局 定南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定南县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1:
定南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管辖范围
1.城东居委会(办公地址:大世界三楼;联系电话:4289185):建设东路2号至56号(双号,原百货公司至水晶宫手机专卖店);胜利北路2号至96号(双号,长城家电至龙亭路居委会);解放路1号至88号(老财政、一小至老县政府大楼);老市场路1号至37号(鑫隆花园、老外贸、采茶剧团);龙亭路2号至40号(双号,大众医院至六经路交界);学元路1号至77号(单号,啟华美苑、融景花园);三经路21号至38号;四经路1号至6号(新教师新村至老年宫背后);五经路1号至3号--2号至18号;六经路1号至5号--2号至10号。
2.城南居委会(办公地址:胜利南路;联系电话:4289436):建设东路1-67号单号,胜利南路2—184号双号,环城南路103—307号单号,环城南路140-318号双号,文明路1-47号单双号;兴业路、兴南路;大世界源江路、南兴路、大世界路、河前街。
3.城西居委会(办公地址:胜利南路;联系电话:4290759):京九大道至永定路口(含永定路两旁);源江路至五丰公司路口(以源江路小河为界);客家大道(双号)以东至台北城红绿灯止(不包括良富村、历市村辖区);胜利南路单号至良富转盘红绿灯(不包括良富村辖区);环城南路以登记环城南路门牌为准(不包括和顺村辖区);
4.城北居委会(办公地址:巴黎印象;联系电话:4263926):胜利北路单号1-131号(商业大厦至老钨矿家属楼);教育路单号1-5号(东江国际、锦都嘉苑、裕民嘉苑);前程大道(巴黎印象小区、鑫业商住楼);京九大道双号(2-262号,老公安局家属楼至杨梅红绿灯为界);建设西路2-48号双号,建设西路50号以上单双号(除杨梅示范村辖区);垇上路,登峰雅苑一期、二期,鹅公塘。
5.龙亭路居委会(办公地址:龙亭路与胜利北路交汇路口;联系电话:4289565):工业大道1-211号(1-3排)红绿灯止;龙亭路1-71号(天晟市场);龙亭路42-188号、三经路、四经路、五经路、学元路(2-98号双号);香格里拉。
6.龙神湖居委会(办公地址:龙神湖供电公司家属楼旁边;联系电话:4289566):东风东路2号;工业大道双号;龙神楼;环城南路2-138号;东风东路双号至南华路2号;环城南路3-101号;环湖路1-12号;东风东路单号至闽通花园;龙都花园(文明路97号)和文明花园(文明路95号);胜利南路184附双号-268号;布衣路临街店面两排;御水尚都;财富广场;瑞祥花园;丽水华庭;馨园大厦;金穗广场;桃花源;金龙商住城。
附件2
2020年保障房空置房源表 |
|||||
序号 |
房号 |
面积 |
序号 |
房号 |
面积 |
1 |
和1栋1单元701号 |
50 |
33 |
和9栋4单元204号 |
33 |
2 |
和1栋2单元601号 |
50 |
34 |
和9栋4单元302号 |
33 |
3 |
和1栋4单元601号 |
50 |
35 |
和9栋4单元603号 |
33 |
4 |
和1栋4单元701号 |
50 |
36 |
和9栋5单元201号 |
33 |
5 |
和1栋5单元501号 |
50 |
37 |
和9栋5单元504号 |
33 |
6 |
和1栋5单元702号 |
50 |
38 |
和9栋5单元602号 |
33 |
7 |
和1栋6单元103号 |
50 |
39 |
和9栋5单元603号 |
33 |
8 |
和2栋1单元701号 |
50 |
40 |
和9栋5单元604号 |
33 |
9 |
和2栋2单元603号 |
50 |
41 |
和9栋5单元701号 |
33 |
10 |
和2栋3单元503号 |
50 |
42 |
和9栋5单元704号 |
33 |
11 |
和2栋3单元703号 |
50 |
43 |
和10栋1单元202号 |
33 |
12 |
和2栋6单元702号 |
50 |
44 |
和10栋1单元302号 |
33 |
13 |
和3栋4单元601号 |
50 |
45 |
和10栋1单元404号 |
33 |
14 |
和3栋4单元701号 |
50 |
46 |
和10栋1单元703号 |
33 |
15 |
和3栋5单元501号 |
50 |
47 |
和10栋1单元704号 |
33 |
16 |
和3栋5单元601号 |
50 |
48 |
和10栋2单元302号 |
33 |
17 |
和4栋1单元103号 |
50 |
49 |
和10栋2单元404号 |
33 |
18 |
和4栋1单元703号 |
50 |
50 |
和10栋2单元502号 |
33 |
19 |
和4栋2单元703号 |
50 |
51 |
和10栋2单元605号 |
33 |
20 |
和4栋3单元103号 |
50 |
52 |
和10栋3单元402号 |
33 |
21 |
和4栋3单元701号 |
50 |
53 |
和10栋3单元403号 |
33 |
22 |
和4栋5单元703号 |
50 |
54 |
和10栋3单元701号 |
33 |
23 |
和4栋6单元702号 |
50 |
55 |
和10栋4单元201号 |
33 |
24 |
和4栋6单元703号 |
50 |
56 |
和10栋4单元404号 |
33 |
25 |
和5栋2单元102号 |
50 |
57 |
和10栋4单元405号 |
33 |
26 |
和6栋6单元703号 |
50 |
58 |
和10栋4单元601号 |
33 |
27 |
和9栋1单元602号 |
33 |
59 |
和10栋4单元602号 |
33 |
28 |
和9栋1单元705号 |
33 |
60 |
和10栋4单元603号 |
33 |
29 |
和9栋2单元701号 |
33 |
61 |
和10栋4单元703号 |
33 |
30 |
和9栋3单元603号 |
33 |
62 |
和10栋5单元101号 |
33 |
31 |
和9栋3单元701号 |
33 |
63 |
和10栋5单元603号 |
33 |
32 |
和9栋3单元704号 |
33 |
64 |
和10栋5单元605号 |
33 |
65 |
和10栋5单元703号 |
33 |
97 |
和12栋2单元604号 |
33 |
66 |
和11栋1单元202号 |
33 |
98 |
和12栋2单元605号 |
33 |
67 |
和11栋1单元304号 |
33 |
99 |
和12栋2单元704号 |
33 |
68 |
和11栋1单元601号 |
33 |
100 |
和14栋2单元701号 |
50 |
69 |
和11栋1单元701号 |
33 |
101 |
和15栋1单元102号 |
50 |
70 |
和11栋1单元702号 |
33 |
102 |
和15栋2单元201号 |
50 |
71 |
和11栋1单元704号 |
33 |
103 |
和15栋3单元701号 |
50 |
72 |
和11栋2单元202号 |
33 |
104 |
和15栋4单元303号 |
50 |
73 |
和11栋2单元303号 |
33 |
105 |
和15栋5单元701号 |
50 |
74 |
和11栋2单元604号 |
33 |
106 |
惠民楼1栋1单元302号 |
50 |
75 |
和11栋2单元704号 |
33 |
107 |
惠民楼1栋1单元601号 |
50 |
76 |
和11栋3单元102号 |
33 |
108 |
惠民楼1栋1单元603号 |
50 |
77 |
和11栋3单元103号 |
33 |
109 |
阳4栋1单元402号 |
50 |
78 |
和11栋3单元401号 |
33 |
110 |
阳5栋2单元401号 |
50 |
79 |
和11栋3单元403号 |
33 |
111 |
阳7栋2单元501号 |
50 |
80 |
和11栋3单元404号 |
33 |
112 |
阳7栋4单元301号 |
50 |
81 |
和11栋3单元504号 |
33 |
113 |
阳7栋4单元501号 |
50 |
82 |
和11栋3单元702号 |
33 |
114 |
阳8栋1单元502号 |
50 |
83 |
和11栋3单元705号 |
33 |
115 |
裕1栋2单元401号 |
50 |
84 |
和12栋1单元502号 |
33 |
116 |
裕2栋4单元202号 |
50 |
85 |
和12栋1单元504号 |
33 |
117 |
裕2栋4单元702号 |
50 |
86 |
和12栋1单元505号 |
33 |
118 |
裕3栋1单元702号 |
50 |
87 |
和12栋1单元602号 |
33 |
119 |
裕3栋5单元602号 |
50 |
88 |
和12栋1单元605号 |
33 |
120 |
裕3栋5单元402号 |
50 |
89 |
和12栋1单元701号 |
33 |
121 |
裕3栋6单元502号 |
50 |
90 |
和12栋1单元703号 |
33 |
122 |
裕4栋6单元701号 |
50 |
91 |
和12栋2单元103号 |
33 |
123 |
裕5栋6单元602号 |
50 |
92 |
和12栋2单元203号 |
33 |
124 |
裕5栋5单元701号 |
50 |
93 |
和12栋2单元301号 |
33 |
125 |
裕6栋2单元702号 |
50 |
94 |
和12栋2单元205号 |
33 |
126 |
裕6栋4单元701号 |
50 |
95 |
和12栋2单元502号 |
33 |
127 |
裕7栋2单元202号 |
50 |
96 |
和12栋2单元603号 |
33 |
附件3
档案编号:
申 请 类 别 |
? 廉租房 |
□ 公租房 |
|
□ |
|
□ |
定南县城区保障房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 街道(乡、镇) 居委会(社区、村) 路(街、巷) 号 栋 室
实际居住地: 省 市 区 街道(乡、镇) 居委会(社区、村) 路(街、巷) 号 栋 室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定南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申请类别 |
?廉租房 □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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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型 |
□50㎡二居室 □33㎡一居室 注:申请人必须接受县房管局的申请房源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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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
户籍和 人员组成 |
户籍类型 |
□县城区城镇 □县城区农业 □非县城区 |
||||||||||
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区 街道(乡、镇) 居委会(社区、村) 路(街、巷) 号 栋 室 |
||||||||||||
常住人口数 |
共同申请人口数 |
||||||||||||
住 房 |
实际 居住地 |
省 市 区 街道(乡、镇) 居委会(社区、村) 路(街、巷) 号 栋 室 |
|||||||||||
现住房性质 |
□自有私房□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租私房□其他 |
现住房建筑面积 |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 |
||||||||
是否拥有他处私房 |
□是(房屋坐落:1、 区 街道(乡、镇) 居委会(社区、村) 路(街、巷) 号 栋 室,建筑面积 ㎡; 2、 区 街道(乡、镇) 居委会(社区、村) 路(街、巷) 号 栋 室,建筑面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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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和 资产 |
收入 |
工薪收入: 元/年;经营性收入: 元/年;其他收入 元/年;共计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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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资产 |
□有(□自用 □营运,购置价 元);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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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
户籍类型 |
□县城区城镇 □县城区农业 □非县城区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状况 |
□机关事业 □企业 □个体 □灵活就业 □退休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
年收入 |
工薪收入: 元;经营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 |
||||||||||||
社会保险缴纳 |
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纳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
共同申请人1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与申请人同住 |
□是□否,居住在: |
||||||||||||||
户籍类型 |
□县城区城镇□县城区农业□非县城区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状况 |
□机关事业 □企业 □个体 □灵活就业 □退休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
年收入 |
工薪收入: 元;经营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 |
|||||||||||||||
社会保险缴纳 |
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纳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
||||||||||||||||
共同申请人2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与申请人同住 |
□是□否,居住在: |
||||||||||||||
户籍类型 |
□县城区城镇□县城区农业□非县城区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状况 |
□机关事业 □企业 □个体 □灵活就业 □退休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
年收入 |
工薪收入: 元;经营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 |
|||||||||||||||
社会保险缴纳 |
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纳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
||||||||||||||||
共同申请人3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与申请人同住 |
□是□否,居住在: |
||||||||||||||
户籍类型 |
□县城区城镇□县城区农业□非县城区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状况 |
□机关事业 □企业 □个体 □灵活就业 □退休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
年收入 |
工薪收入: 元;经营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 |
|||||||||||||||
社会保险缴纳 |
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纳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
共同申请人4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与申请人同住 |
□是□否,居住在: |
|||||||||||||||||||
户籍类型 |
□县城区城镇□县城区农业□非县城区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状况 |
□机关事业 □企业 □个体 □灵活就业 □退休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
年收入 |
工薪收入: 元;经营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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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 |
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纳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
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
|||||||||||||||||||||
共同申请人5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与申请人同住 |
□是□否,居住在: |
|||||||||||||||||||
户籍类型 |
□县城区城镇□县城区农业□非县城区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状况 |
□机关事业 □企业 □个体 □灵活就业 □退休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
年收入 |
工薪收入: 元;经营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 |
||||||||||||||||||||
社会保险缴纳 |
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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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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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月缴纳基数 元)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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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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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老年人 |
残疾人 |
优抚 对象 |
“两参”人员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军队退役人员 |
青年医生 |
青年教师 |
农民工 |
环卫工人 |
公交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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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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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情况 |
该户已于 年 月 日提供下列材料:□书面申请 份;□承诺书 份;□申请审核表 份;□身份证明 份;□婚姻证明 份;□工作证明 份;□收入证明 份;□资产证明 份;□住房证明 份;□其它 份,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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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1.经调查评议,该户申报情况:□属实 □不属实。 2.第一次公示结果:□无异议 □异议不成立 □异议成立,且于 年 月 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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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1.本户符合 □公租房 ?廉租房 □人才住房 申请条件; 2.本户不符合 □公租房 ?廉租房 □人才住房 申请条件;□本户违反规定,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以上情况于 年 月 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第二次公示结果:□无异议 □异议不成立 □异议成立,且于 年 月 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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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复审 |
1.经审核,该户符合本次 □公租房 ?廉租房 □人才住房 申请条件。 2.该户不符合 □公租房 ?廉租房 □人才住房 申请条件,于 年 月 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第三次公示结果:□无异议 □异议不成立 □异议成立,且于 年 月 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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