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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惠企政策兑现落实推进方案

来源:定南人民政府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9-14 00:00:00

为深入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惠企政策兑现落实机制加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65号)要求,推进我县惠企政策落地见效,确保政策落实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捷高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抓好政策梳理,确保政策精准有效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梳理”的原则和“一张政策清单、一份申报指南、一套办理流程”三位一体要求,同步搞好政策梳理、指南编制工作。

(一)梳理编制惠企政策目录清单

1.明确梳理范围。全面梳理仍在执行的本级兑现办理或在本级初审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惠企政策。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新增或调整的政策建立“一年一清”机制,确保惠企政策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协同性。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金融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等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11日前〕

(二)科学编制申报指南。涉及单位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减时限,对梳理的惠企政策逐项制定申报指南,明确办理条件、政策要点、政策时限、申请材料、责任部门、咨询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素,确保企业只要对照申报指南,便可按图索骥申报惠企政策。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11日前〕

二、设置实体兑现窗口,全面落实代办服务

按照“一窗受理、分类流转、部门办理、统一反馈”的运行模式,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兑现代办窗口,配备专人负责,专窗受理代办本地企业政策兑现业务。建立健全跨部门政策兑现落实协调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推行并联办理。

(一)一窗受理。由县级兑现的惠企政策,全面落实“一窗受理”。由省市兑现的惠企政策,需县级部门初审的,由县级窗口受理。

(二)分流转办。窗口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即时分流到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部门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窗口转交的材料后,按照程序和时限要求加快办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对接,指导企业完善材料,直至符合办理条件。需要县级部门初审的申办件,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对应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统一反馈。审查办理结果确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窗口,由代办窗口向企业反馈。涉及上级部门办理的惠企政策,企业可在当地代办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由当地代办窗口转交同级相关部门帮助办理,相关部门要跟踪推进,并加强与申报企业和同级代办窗口的联系,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牵头单位:县行管委;责任单位: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11日前〕

三、完善网上兑现服务,大力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赣服通”定南分厅涉企服务专区等平台,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兑现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在抓好政务服务大厅代办窗口帮代办的同时,全面推行“线上申报预审、线下受理代办”服务模式,实现惠企政策兑现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查询、网上反馈。

(一)政策全面公开。梳理后的惠企政策、办理指南、申报通知等相关信息集中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赣服通”定南分厅等平台上公布,方便企业查询。对出台的临时性、阶段性、一次性奖补等政策,逐步纳入统一的政策兑现系统网上办理,加快实现“线上”兑付全覆盖。

(二)发挥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江西12345”全省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实现惠企政策库与政务服务热线知识库对接融合,支持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热线了解相关政策和预约代办,帮助企业兑现落实。

(三)政策掌上可办。注重“网上办”与“掌上办”同步推进,在惠企政策兑现“网上办”“马上办”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掌上办”“指尖办”。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行管委;责任单位: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11日前〕

四、坚决落实“阳光办理”,做到兑现公开透明。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政府扶持企业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坚决杜绝违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借帮办代办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违纪现象,高效畅通政策兑现落实“最后一公里”。

(一)政策公开透明。要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赣服通”、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最新惠企政策,做到政策透明。

(二)政策兑现留痕。实现“项目推送、申请受理、过程审批、申报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让政策兑现的申报、受理、审核、反馈在网上系统留下可追溯的痕迹。对兑现申请不受理、过程审检超时限、反馈不及时等行为进行自动提醒。

(三)政策执行反馈。及时公示惠企政策兑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结果透明。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11日前并长期坚持〕

五、建立保障机制,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惠企政策落实工作专班,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惠企政策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专班下设综合组(县政府办牵头成立)、政策梳理组(县发改委牵头成立)、实体一窗组(县行管委牵头成立)三个工作小组,按照职责推进有关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惠企政策落实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工作高效有序。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行管委;责任单位: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11日前〕

(二)强化宣传引导。统一编印惠企政策宣传册、口袋书及《申报指南》,并在窗口统一展示、宣传。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切实提高政策兑现知晓度,努力营造惠企、亲企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行管委;责任单位: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11日前〕

(三)强化考核评价。定期开展政策落实部门自评、第三方评价、企业家满意度评价“三评”活动,对惠企政策兑现绩效进行评估,并将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因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等导致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惠企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降低我县非居民用水价格,包括所有企业用水户。降低我先非居民用水(含企业用水)价格征收标准,由现行1.95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降低至1.8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赣市发改价格字〔2020〕151号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企业用水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客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0年2月1日起执行2020年12月31日止

所有企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年5月7日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2018年5月7日

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8日

所有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9月20日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016/1/29

财税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2020年2月10日

财税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20年2月10日

财税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2月10日

财税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自2020年1月1日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所得税2020年2月6日

财税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2020年2月4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020年2月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江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0年2月28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房地产及建筑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2020年2月21日

电影放映服务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20年5月24日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感染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5月9日

二手车行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0年4月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4月16日

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4月23日

赣财法(2019)13号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2月2日

赣府厅发[2017]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所有行业税收优惠、资金扶持、融资优惠、社保扶持等2017年5月27日

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江西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所有行业2017年3月1日起,系列方便企业退市措施,节约企业成本2017年1月12日

赣府厅字[2020]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应用工作的通知所有行业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2020年6月16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应对新冠感染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2020年1月24日申请时间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

定府办字[2018]165号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省证监局备案、上市材料被受理、正式上市企业采取系列政府奖励、融资优惠2018年1月1日

赣市商务外贸字〔2020〕5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外贸企业政府补助:主要从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组织本地产品出口、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维护产业安全、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等5个方面给予资金支持。2020年5月9日

关于开展2018年市本级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已认定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与境内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离岸及在岸服务外包提供商以及经认定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专业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公司和机构。政府补助:主要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网络通讯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行业国际资质认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一带一路”等国际市场离岸业务、支持企业设立呼叫中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业务总量、支持赣州服务外包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加强服务外包数据统计、支持服务外包公共宣传活动等12个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支持。2019年3月14日每年都会下发该类文件,2020年的暂未下发

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外资企业政府补助:全年累计现汇进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5日该政策一直延续享受

线上招聘自主招工产生费用的园区企业支持企业通过网络招聘、自主招聘等形式吸引返乡人员就了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3000-5000元/年的网络招工宣传补贴2020年度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对当年新招录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年硕士10000元、本科5000元、专科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生活补贴2021年度

《定南县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消费市场复苏十条政策》3月31日前恢复营业的餐饮等商贸限上企业对3月31日前恢复营业的餐饮等商贸限上企业,3月至5月连续稳定在岗的员工,按200元/人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20年度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1年内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予以贴息,鼓励各地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简化审批程序,县创贷中心尽量简化贷款程序原则上压缩在10个工作且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2020年5月13日起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2019年2月2日起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扶贫车间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以工代训。2019年11月26日起

非居民用水降低我先非居民用水(含企业用水)价格征收标准,由现行1.95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降低至1.8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起执行1570773615无需企业办理,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结算

赣市发改价格字〔2020〕151号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企业用水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客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用水管理所18979713927无需企业办理,由供电公司统一结算

计提了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299749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申报

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申报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增值税时自行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财税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财税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提交申请表-分局-税政股分管领导

2财税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012年10月1日起4299749先在系统备案,申报时自行申报

财税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所得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财税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企业提交申请表-分局-税政-审核小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江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房地产及建筑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电影放映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感染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赣财法(2019)13号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299749申报时自行申报

赣府厅发[2017]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所有行业税收优惠、资金扶持、融资优惠、社保扶持等2017年5月27日行政审批股429060915个工作日

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江西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所有行业2017年3月1日起,系列方便企业退市措施,节约企业成本2017年1月12日行政审批股429060915个工作日

赣府厅字[2020]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应用工作的通知所有行业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2020年6月16日行政审批股4290609即时办理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应对新冠感染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4283572由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责

定府办字[2018]165号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完成分阶段任务即可申报奖励资金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财政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县奖励资金分四个阶段给予补贴。2018年1月1日起长期申请表、申报报告、企业的基本资料、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其他材料4265308提交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金融局审核--财政局审核--政府审批

赣市商务外贸字〔2020〕5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外贸企业政府补助:主要从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组织本地产品出口、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维护产业安全、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等5个方面给予资金支持。2020年5月9日商务局外贸股17770770828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件中第三大点第一小点的项目文本形式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县商务局外贸股(县行政中心商务局625室)→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初审→统一上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复核→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文件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拨付资金给企业。

关于开展2018年市本级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已认定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与境内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离岸及在岸服务外包提供商以及经认定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专业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公司和机构。政府补助:主要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网络通讯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行业国际资质认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一带一路”等国际市场离岸业务、支持企业设立呼叫中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业务总量、支持赣州服务外包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加强服务外包数据统计、支持服务外包公共宣传活动等12个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支持。2019-3-14

每年都会下发该类文件,2020年的暂未下发商务局外贸股17770770828按照文件中申报各项目所需资料一式四份提供给县商务局外贸股(县行政中心商务局625室)→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初审→统一上报至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复审→县财政局拨付资金给各企业

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外资企业政府补助:全年累计现汇进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5日起奖励申请表、出资证明书、银行进帐单、工商营业执照(所有材料都一式两份,每页都要盖企业公章)商务局外贸股15570013666企业人员到县行政中心商务局625室外资股领取申请表→企业收集申报所需资料,并交至县商务局625室外资股→县商务局外资股审核→市商务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拨至县财政账户→企业提供银行账户给县商务局外资股→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单个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分类划档,各档补贴标准如下:

一档: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用电量给予0.1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二档: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年用电量给予0.09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三档: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年用电量给予0.06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电价补贴主要由县财政负担,市级给予一定支持,具体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共同负担,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济运行股0979—42622561.提交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税务局纳税情况证明、供电公司电费发票;2.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后征求意见;3.汇总申报资料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申报审核。

实施技术改造工业企业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符合重点方向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按当年设备等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补,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负担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21年1月15日前1.申请报告;2.审计报告;3.备案文件;4.真实性声明规划与产业股0979—42622561.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按通知要求填写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上经具备资质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技改专项审计报告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报所县工信局;

2、县工信局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联合县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认定。2021年1月15日前

2017年3月6日起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名册表、《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材料4260816向就业局申请→就业局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报财政局审核→发放资金到企业账户集中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1年内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予以贴息,鼓励各地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2020年5月13日起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案的企业章程

4、与1年内新要的实理人员签订的妙治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教工资流水记来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按照“1年内企业稳建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散企业同等

5、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反担保措施: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

2.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创业担保股4296692向就业局担保中心提出申请→担保中心资料审核→贷前调查→开贷审会→推荐给银行→银行放款县创贷中心尽量简化贷款程序原则上压缩在10个工作且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2019年2月2日起开班申请表4260836提交申请表→批复开班申请→开设培训班级5个工作日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扶贫车间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以工代训。2019年11月26日起开班申请表提交申请表→批复开班申请→开设培训班级10个工作日

县园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拓宽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渠道,落实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政策以发文明确终止日期为准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定南县园区企业吸纳贫困户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2份;

3.与吸纳农村贫困人口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及《定南县园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4.吸纳贫困人口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5.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就业扶贫股4260836园区企业向工业园管委会申报→由工业园管委会上报就业局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报县财政局复核→企业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20个工作日

线上招聘自主招工产生费用的园区企业支持企业通过网络招聘、自主招聘等形式吸引返乡人员就了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3000-5000元/年的网络招工宣传补贴以发文明确终止日期为准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自主招工宣传费发票4260836向就业局申请→就业局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报财政局审核→发放资金到企业账户20个工作日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对当年新招录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年硕士10000元、本科5000元、专科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生活补贴以发文明确终止日期为准1.营业执照复印件;2.符合条件人员名册表;3.毕业证复印件;4.企业发放工资流水账单;5.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就业局申请→就业局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报财政局审核→发放资金到企业账户20个工作日

《定南县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消费市场复苏十条政策》3月31日前恢复营业的餐饮等商贸限上企业对3月31日前恢复营业的餐饮等商贸限上企业,3月至5月连续稳定在岗的员工,按200元/人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疫情期间1.企业营业执照;2.2020年1月24日至3月31日期间任意一天的企业进出货银行流水(或购货税务发票);3.员工与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4.2020年3月至5月的工资流水。向就业局申请→就业局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报财政局审核→发放资金到企业账户20个工作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以发文明确终止日期为准1.《企业享受稳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就业局失业保险股42964931.企业向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审核;

3.公示;

4.拨付审核通过7个工作日内拨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中小微企业。加大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已申领2019年度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补齐差额部分)2020年12月31日止对已申领2019年度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补齐差额部分对已申领2019年度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补齐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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