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南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
一、前言
2019年5月6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10号),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定南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区划范围为《定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规划范围30.44平方公里,包括现状中心城区及历市村、中沙村、和顺村、恩荣村、杨梅村、良富村。调查基准年为2020年。
四、区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5.《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10号),2019年5月5日;
6.《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7.《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江西省县级城市(镇)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工作的通知》(赣环测字〔2017〕31号);
8.《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17〕59号)。
9.《定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规划文本及附图;
10.《江西省定南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文本及附图;
11.其他规划相关材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5-1。
表5-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
注: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 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本方案对《定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确定的城区范围进行声环境功能区详细划分,区划面积30.44平方公里。
定南县目前无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暂不规划0类声环境功能区,1~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22.0197km2,共8个片区,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4.9089km2,占总区划面积的16.13%;2类声环境功能区12.4675km2,占总区划面积的40.96%;3类声环境功能区4.6433km2,占总区划面积的14.66%。具体划分情况见下表。
(一)1~3类标准适用区
表7-1 1~3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或范围规定
区划 类别 |
区划 代号 |
所含地块编号 |
边界或范围规定 |
片区面积 (km2) |
总面积 (km2) |
所占百 分比(%) |
1 |
101 |
1-01、1-02、1-03 |
广州大道--清华大 道--胜利路-南华路 |
1.3062 |
3.009302 |
16.13 |
102 |
1-04、1-05、1-06、 1-07、1-08、1-09、 1-10、1-11、1-12、1-13 |
东江源大道--广州大道--工业大道 --G238--前程大道 --锦绣大道--京九大道--前程大道 |
3.6027 |
|||
2 |
201 |
2-01、2-02、2-03、 2-04、2-05、2-06、 2-07、2-08、2-09、 2-10、2-11、2-12、 2-13、2-14、2-15、 2-16、2-17、2-18、 2-28、2-29、2-30、 2-31、2-32、2-33、 2-34、2-35、2-36 |
东江源大道--京九线--规划南边界--清华大道--广州大道--规划东南边界 --工业大道--规划北边界--广州大道 |
11.1973 |
16.980411 |
40.96 |
202 |
2-19、2-20、2-21、 2-22、2-23 |
东江源大道两侧-- 规划西边界范围 |
0.3424 |
|||
203 |
2-24、2-25、2-26、2-27 |
东江源大道北侧-- 规划北边界范围 |
0.9278 |
|||
3 |
301 |
3-01、3-02、3-03、3-04、 3-05、3-06、3-07、3-08、 3-09、3-10、3-11、3-12 |
东江源大道--规划东边界--工业大道- |
3.2106 |
14.66 |
|
302 |
3-13、3-14、3-15、 3-16、3-17、3-18、 3-19、3-20 |
东岭大道--富民五路--规划东边界-- 桥水路 |
0.739 |
|||
303 |
3-21、3-22、3-23 |
G535--京九大道-- 定南站 |
0.6937 |
|||
合计 |
22.0197 |
71.75 |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4a类区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及定南汽车站范围。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4b类,过境铁路线及火车站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要求见表7-2,4类区主要道路情况见表7-3。
表7-2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要求
类别 |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4a类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道、汽车站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
4b类 |
过境铁路线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表7-3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声功能区类别 |
交通干线类别 |
交通干线名称 |
4a类 |
城市主干道 |
G535、京九大道、建设东路、新时代大道、前程大道、锦绣大道、G238、东风东路、清华大道、广州 大道、富工四路 |
城市次干道 |
富工三路、产业三路、西门街、源江路、环城南路、文明路、南华路、富民一 路、富工二路、胜利北路 |
|
汽车站 |
定南汽车站 |
|
4b类 |
过境铁路线 |
京九线 |
火车站 |
定南站 |
八、其他说明
1.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具体规定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2.各功能区的环境噪声Leq值有5~20dB(A)之差,为处理这一功能区的毗邻问题,规定:(1)边界附近的开发、改建项目要确保高标准功能区一侧的敏感点达标;(2)加强低标准边界侧的噪声治理,尽量不因低标准功能区噪声源的存在而影响高标准功能区的标准实施。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也应留足噪声防护距离。
3.位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的现有固定声源对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影响,按交通干线两侧功能区的标准执行。
4.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在本划分方案实施一年起执行新控制标准。
5.在建、已批建或规划已确定的交通干线,按交通干线性质,确定其周边区域执行相应功能区类别。
6.本方案颁布实施后新增交通干线以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为依据,划分4类功能区。
7.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