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公示栏管理制度(试行)
为更好发挥公示栏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社区延伸的主阵地作用,切实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栏是指在各农村(社区)设置的用以公开村级事务、党务、财务以及向农村(社区)延伸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户外设施。
第二条 村(居)公示栏应在室外显眼位置集中设置,可在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处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进行设置,便于群众观看。公开栏应能防风挡雨,并配置意见箱,注明村务公开监督电话和开箱日期。
第三条 村(居)公示栏是加强与村民沟通,提升村民获得感的重要平台,应得到村(居)民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干部、村民建立负责人负责模式,保证公开栏的管理运转和维护。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示栏的设立、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息张贴前必须认真核对所张贴内容,保证无错字、漏字、表述歧义等错误后方可张贴;
(二)公示栏内只张贴村(居)公开材料,不得出现小广告或其他无关信息。若被张贴与村(居)无关内容,应当及时清理;
(三)公示栏内公开事项应当全面完整,依据《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发现遗漏要及时补充相应事项的公开材料;
(四)公示栏已张贴信息应当清晰可见,有模糊不清、损毁的部分要及时更换;张贴信息不得随意覆盖公示期未满的其他有效信息;
(五)公示栏信息更新应当及时高效,对于公示期满或过期材料要及时撤下公示栏,根据档案留存要求,存放档案柜供村(居)民查询。
第五条 村(居)公示栏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事务公开。主要包括农村(社区)简介、民自治章程、会议实施情况、村(居)委员会选举等村(居)民自治信息。
(二)党务公开。主要包含党组织基本情况、党费收缴、党员制度、党员年度评议及奖惩和其他工作动态。
(三)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集体资产管理、债权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包括惠农惠民、养老服务、乡村振兴、就业创业、社会救助与福利等信息。
第六条 公示栏的板块设计应当简洁、实用、分类明确,在对应板块公开相应内容,切忌形式大于实质。
第七条 推进线上与线下公开相结合,村(居)公示栏公开内容可以同步通过网站、微信群等线上渠道进行公开,也可以采取广播、明白卡、明白纸等方式进行线下公开。
第八条 公示栏信息应当依据《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中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开。公示栏内容应及时更新,随时公开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开财务清理结果,每月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度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单项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九条 村(居)公示栏的公开内容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0个自然日,公示期未满不得随意清理或归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示栏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公布村(居)事务、党务、财务情况及政府单位面向村(居)公开政务等地方,任何人不得乱涂乱改,未经允许不得张贴小广告,不得非法张贴大字报或其他违法犯罪宣传内容,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农业农村、审计、财务等部门定期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