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
有效衔接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向农村、社区延伸,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定南县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所辖的村、社区。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集体和关系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办理情况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民政、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实施必要的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规章制度、公开事项清单,督查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解决村(居)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开展村(居)民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
第六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体,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实施村(居)务公开工作,负责建立村(居)务公开档案并统一妥善保管,便于查阅,负责确保村(居)务公开档案内容应当与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一致等。
第七条 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主动公开内容如下:
(一)事务公开。主要包括农村(社区)简介、民自治章程、会议实施情况、村(居)委员会选举等村(居)民自治信息。
(二)党务公开。主要包含党组织基本情况、党费收缴、党员制度、党员年度评议及奖惩和其他工作动态。
(三)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集体资产管理、债权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包括惠农惠民、养老服务、乡村振兴、就业创业、社会救助与福利等信息。
第八条 村(居)事务、财务、党务及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等主动公开要求如下:
(一)公开内容应真实可靠、清晰翔实、通俗易懂,可增加具体说明;
(二)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等事项应按细化的条项逐项逐笔公开;
(三)对于集体土地征占事项、集体资产资源事项、集体工程招投标事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应进行专项公开;
(四)对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第九条 村(居)事务、财务、党务及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等主动公开时间及频次如下:
(一)根据公开内容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
(二)一般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
(四)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条 村(居)事务、财务、党务及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等事项公开应符合“确定公开内容→制作公开材料→村(居)务公示栏张贴公开→听取意见、答疑解惑→张贴材料留存备查→档案管理室集中归档”的基本程序。各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要求开展具体公开工作。
村(居)务监督机构应在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的建议、投诉或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反馈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自然日内对村民提出的建议、投诉或意见进行答疑解惑。
村(居)民委员会应按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明确归档范围、时间和归档资料保管期限,并归档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公开形式应注重实际、实用、实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居)务公示栏,公开栏应能防风挡雨,并配置意见箱,注明村务公开监督电话和开箱日期。也可通过召开民主听证会、入户告知、告村民书、通报、明白纸、村报等形式公开村务,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公开村务,鼓励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公开村务。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公示栏日常维护。公示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示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
第十三条 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内容应与村(社区)公开内容保持信息同源。县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指导并协调各基层组织做好村(居)务公开中事项清单的更新和完善,确保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要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每年年底前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集中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定期对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议,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收到举报后应予以调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