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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政策问答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21 16:13:26

0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注明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和围墙等用地。

02什么是“一户一宅”?

办法中第十条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03农村村民自建房可以随地建吗?

不可以,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符合当地村庄规划的要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批准。

04农村村民自建房可以随意建吗?

不可以,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村民自建房设计应当注重建筑质量安全,并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建设二层及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05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办法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收到申请材料后,乡镇村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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