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行罚决字〔2021〕07号
公民(单位)名称: 曾耀祥
经查,你(单位)于 2021 年04月 02日 在定南城区内 的违法行为。
证据:1、相片
2、
3、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根据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 条第 一 款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对面赣州银行(户名:定南县财政局,账号:2866000103100000011)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他处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南县人民政府、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