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明确从2022年5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需要提示的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在境外就医的费用,以及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支出,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