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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关于印发定南县2012—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定府办发〔201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21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定南县2012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定南县2012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货物类

 

1

交通工具(各类公务用机动车辆)

 

2

空调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3

计算机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4

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5

复印机、速印机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6

投影仪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7

LED电子显示屏及触摸屏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8

投影、摄像器材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9

服务器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10

家具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11

计算机通用软件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12

办公用纸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13

其他办公设备及电器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服务类

 

1

公务印刷

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2

公务用车保险

全省定点采购

3

公务用车加油

全省定点采购

 

工程类

 

1

土方工程

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货物类

 

 

 

1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

 

 

2

教学设备、教学软件、专用软件

 

 

3

学校课桌椅、架子床、学生校服

 

 

4

实验室设备

 

5

图书书籍

 

6

公务制服

 

7

医疗设备和器械

 

8

监测、检测及监控设备

 

9

印刷设备

 

10

照排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

 

 

11

发电、电力设备及材料

 

 

12

消防设备

 

 

 

 

 

 

 

 

 

 

13

道路清扫设备

 

14

警用设备和用品

 

15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6

科研设备

 

17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18

体育设备

 

19

农业、林业、水利机械设备及材料

 

20

工程机械设备

 

21

园艺机械

 

22

档案管理设备

 

23

视频会议设备

 

24

通讯设备

 

25

电梯和锅炉

 

26

污水处理设备

 

 

 

 

工程类

 

 

1

按定府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

 

 

2

系统集成、信息网络工程、监控系统

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3

中央空调(含天井机、风管机等)

 

 

 

 

服务类

 

 

 

1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2

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及维护

 

 

三、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以下标准: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2万元以上的服务及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三)采购目录中的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交通工具除外)。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四)公开招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及供应商。

六、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上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经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并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到县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对确需自行采购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后,由部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交通工具除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县财政局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一年内不得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两次以上。

  (四)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五)采购人在采购货物时,应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及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

  (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文件规定(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详见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

  (七)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

  (八)驻县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经市财政局批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九)赣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zfcg.gov.cn)赣州市招标投标网(www.gzzbtbzx.com)及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网(www.dnxzfw.gov.com)为我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采购公告、中标(成交)信息等必须在网站上公布。

  (十)县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一)对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开具税务发票的采购金额按比例对采购人进行处罚:货物类20%,工程类20%,服务类10%。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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