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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课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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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普通门诊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各镇卫生院、各定点村卫生室)报销65%,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针灸、拔罐、推拿、艾灸等特色传统中医治疗项目,可纳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普通门诊不设封顶线,不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2.门诊日间手术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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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医门诊报销待遇

 中医门诊就医发生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等费用在县级中医院报销50%,中医门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计算范围,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4.门诊特殊检查待遇
门诊特殊检查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不设起付线,年度封顶600元,按规定可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门诊特殊检查共7种:(1)X光片检查;(2)数字化摄影(DR、CR); (3)黑白 B 超常规检查; (4)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 (5)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6)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7)常规心电图检查
 5.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共30种,其中:
 I 类(长期门诊治疗类)慢性病8种:(1)恶性肿瘤;(2) 再生障碍性贫血;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5)帕金森氏综合症;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8)血友病。
 Ⅱ 类(长期门诊用药类)慢性病22种:(9)脑卒中后遗症;(10)重症肌无力; (11)精神病; (12)高血压病; (13)糖尿病;(14)结核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 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 (16)慢性心功能衰竭(Ⅱ级以上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慢性房颤、原发性心肌病); (17)慢性肝炎(肝硬化); (18)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 (19)慢性肾病; (20)癫痫;(2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2)痛风; (23)股骨头坏死; (24)艾滋病;(25)类风湿性关节炎; (26)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  (27)泌尿系统结石病;(28)重度骨质疏松症;(29)甲状腺功能亢进; (30)强直性脊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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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两病”用药报销待遇
“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达不到认定标准或尚未认定为门诊慢性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患者。
 在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65%比例报销,在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0%比例报销,其中高血压年度报销封顶线4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封顶线500元,不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

二、城乡居民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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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2022年9月2日起,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取消病种报销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报销。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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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标准
 规范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按规定分类救助。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对特困人员,按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赣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6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4)对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赣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2.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4.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可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赣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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