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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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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定南县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0日 

定南县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的实施,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设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督查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督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是否对下级部门(单位)进行了工作指导和检查;是否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台帐。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信息、重要事项、服务承诺、其他信息等基本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是否按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定南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版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工作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合法;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定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章   督查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的办法。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全过程监督,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务公开情况。 

第九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应在党委、政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对政务公开的巡查、评议,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监督投诉电话为0797-4291115,邮箱:dnzfb.com。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与年终机关效能考核等一并进行,具体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5天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督查与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  

第十三条   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定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