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政策解读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政策文件的知晓度,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以下四类重大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以县政府各部门、镇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单位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政策起草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联系电话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政策起草部门认为政策文件不在解读范围、不需要解读的,在报审文件时应当予以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最终确定。
(三)审定后的解读材料,起草部门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应栏目下公开,同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关键词、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材料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
(二)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
(三)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要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七)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第七条 鼓励政策起草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署名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现场宣讲、互动直播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八条 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应栏目下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管理的政务新媒体同步公开,同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第九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综合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主流媒体等渠道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 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自动转为回应主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重要政策公布后,针对公众关切和疑惑,加强与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扩大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全链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有机融合。要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增强政策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各部门积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优秀政策解读内容或做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评定后确属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示范案例公开,以供其他单位参考学习。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