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发布内容以《条例》第三章规定内容为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对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全县各镇、各有关部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发布主体
第六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
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三章 信息采集、审核、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
第十一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县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发布和转载的各类信息来源必须合法、渠道正规,并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按照职能职责,负责保障门户网站责任栏目各类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初审。各单位信息拟稿人、发布人负责一级自查自纠,主要把好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自查自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错字、漏字或者不规范用语;是否存在重大表述错误、敏感信息;是否存在地图、国徽等标识使用错误;是否泄露个人隐私等。
(二)二审。各单位政务公开分管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校对,主要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审核校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及秘密;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是否有利于本县域的宣传和发展;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是否属于敏感性问题;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三)三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校对。主要围绕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从全局的角度进行最后审核把关。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判断时,需向县保密部门和网信部门请示报告后方能签发。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和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按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在发布后台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将文件红头、电子公章上传到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公开专题页面。上传的信息作为附件的须先以文字形式上传,再上传附件供社会公众下载,不得直接以附件形式上传,较大的附件可转为PDF后上传,以便公众点击阅读。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需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明确专人统一管理。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详见附件1)和信息管理文档(详见附件2),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对外发布台账清单,规范整理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原始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加强已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范,定期开展信息汇聚风险研判,对废止、失效、无效信息及不需要长期保留的信息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信息问题责任追究界定如下:
(一)各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被县政府办公室读网时发现存在错别字、敏感信息等问题,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整改提示单至涉及单位按要求立即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被省、市监测发现存在错别字、敏感信息等问题,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涉及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开展涉及信息问题“三审三校”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形成书面说明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对涉及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批评,并进行通报批评、作为年终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扣分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
定南县**部门2024年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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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来源 |
审核意见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
公开位置 |
信息留存位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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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意见 |
审核人 |
二审意见 |
审核人 |
三审意见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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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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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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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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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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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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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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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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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息管理文档建设示例
信息发布员在信息发布之后,应当将信息留存备案,并在《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中记录备份文件材料所在位置,例如:202402,2-3。信息管理文档建设要求如下:
(1)按公开年份建立一级文件夹
(2)按公开月份建立二级文件夹
(3)按发布的信息建立三级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