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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及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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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及办理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咨询受理

1、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联系方式、申请渠道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答复;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登记

1、申请人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后,登记在《依申请公开登记表》(详见附件1)中。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现场口头申请,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帮助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捺印或盖章,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每天登录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查看网上依申请公开办理栏目,将收到的申请按规定流转至被申请部门,被申请部门及时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3、申请人通过网站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各部门收到申请后,登记在《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中。

所有渠道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在收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登记。

(二)审核

1经审核,没有提供身份证明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

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出答复意见。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被申请单位办理,提出答复意见。

1需要政府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一般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2需要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科室协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对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中涉及申请公开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的,由秘书股提供。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会议研究,提出拟答复意见;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申请人的,报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向申请人发延期通知书延期答复。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答复

1、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的,申请公开的书面拟答复意见,应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报请政府领导审定。经领导审批后的答复意见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文,进行答复。

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申请公开的书面拟答复意见应经该部门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批后的答复意见由该部门统一制文,进行答复。

2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要保留好发送成功的截图;通过快递方式答复的,要将邮寄单据存档。申请人通过县政府网站提出的申请,要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网管理平台,选择回复类型等,点击提交完成办理。

(五)归档

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并在《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中记录答复日期。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定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

序号

申请单位

申请收到时间

答复时间

申请人姓名/名称

申请内容

是否补齐补正
(若是,标注文号)

是否延期
(若是,标注文号)

是否征求第三方意见
(若是,标注文号)

答复告知书文号

答复类型

回复方式

是否收费
(若是,标注文号)

是否引起行政复议

是否引起行政诉讼

备注

1

县政府

2024年6月24日

2024年6月28日

**

***

定政依补告〔2024〕第1号

定政依告〔2024〕第1号

不予公开

邮寄

/

2

县政府

2024年6月24日

2024年8月1日

**

***

定政依延告〔2024〕1号

定政依告〔2024〕第2号

予以公开

邮寄

定政依收〔2023〕第1号

/

3

县政府办

4

发改委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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