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客家古城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政策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我县致力于处理好城乡发展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助力。客家古城位于“中国传统村落”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老城镇老城村,占地500余亩,古城以明朝古城为基础,按照5A级景区标准打造,结合客家文化和在地文化,布局品类丰富、极具特色的休闲娱乐业态,是融古城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红色教育等于一体的大型商贸文旅综合体。客家古城于2023年12月30日正式开业运营,开业后吸引了全国游客前来畅游,成为赣粤两地乃至全国客家文化的新载体,同时也是定南文旅融合发展的新名片。为加强古城管理,规范古城内建设、经营、生产、生活等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古城,保障、提升景区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客家古城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目的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客家古城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古城资源,保障、提升景区质量,为客家古城保护区内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等提供根本遵循和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对古城内建筑、文化和风貌格局的保护管理,提升古城景区管理水平。本管理办法由定南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起草书面征求老城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召开多轮座谈会,并在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和相关会议审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于2024年5月7日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客家古城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规划与保护、合理利用、相关责任和附则共5章36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客家古城景区管理办法制定背景、依据、保护范围、有关部门职责及联席会议制度等。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明确古城内文物、传统民居保护措施,规范了古城内建设、经营、生活、旅游等有关行为,划出了各种负面情形。
第三章合理利用。明确在不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外观以及不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前提下,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合理利用古城资源,开展与古城保护相适的各种经营性、创作性活动。
第四章相关责任。明确违反相关法律及客家古城景区管理办法行为的罚则。
第五章附则。明确客家古城景区管理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具体管理办法解读
(一)如何进行保护
1.有哪些具体部门和责任?
(1)县住建局会同县文广旅局负责对客家古城景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县住建局会同县文广旅局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设风貌、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修缮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
(2)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文广旅局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勘查;发现文物的,依照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老城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消防、自然资源、住建、文旅部门制定相应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景区运营单位按照要求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并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队伍。
2.有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1)对新发现的物件和设施:单位和个人发现古城内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老城镇人民政府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2)对现存的如城门、城隍庙、围屋、巽塔等已列入保护名录的物件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需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要求,并同时征得老城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住建、文化等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3)不得进行具有破坏性、不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要求的建设活动。
(4)规定了景区内不得有损坏损害景观、设施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举办影响景区运营、安全、秩序的活动,要报老城镇人民政府同意:
(二)如何合理利用?
1.老城镇人民政府责任:
(1)统筹规划古城合理利用,有序推进古城功能有机更新,制定古城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推动古城文化、商贸、旅游发展。
(2)古城范围内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2.单位或个人从事开发经营等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要在景区运营单位同意下依法进行。
(三)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怎样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老城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惠民利民举措
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出台本土化新政策,主动探索城乡发展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相结合的新路径,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鼓励利用传统民居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依法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的经营活动。
解读单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规产股
咨询电话:0797-4292963
电子邮箱:dnwhj9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