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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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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解读

《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解读: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其参保补贴年限最多15年,补贴完后,由个人全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时间时,如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解读单位:定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赖英承

咨询电话:0797-4263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