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我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制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制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建立和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统计制度,负责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统筹协调安排全县城乡各项建设,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规划实施计划。制定县本级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负责组织土地出让的前期策划,制定规划条件。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变更、收购、收回、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批、审查报批、报备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开展城乡设计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统筹全县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县级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利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编制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各镇政府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五)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十六)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 (十八)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普查、备案,确保管线走向、位置准确,牵头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在规划设计前,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会商,通报工程规划设计、管道信息。负责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规划新建高风险项目,严禁在企业生产设施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新建居民区或人员密集场所。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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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服务股)、自然资源调查与国土空间规划股(测绘办公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详细规划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质矿产股4个股室。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副科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保护发展股和历市等8个自然资源分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下属正股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服务股)
股室负责人:谢高闻(练建斌) 联系电话:0797-4291442 股室负责人:何素珍 联系电话:0797-4291571 股室负责人:赵银飞 联系电话:0797-4281371 股室负责人:陈梦华 联系电话:0797-4291342 (五)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为矿产资源管理、土地储备供应、土地开发整理、城乡规划设计、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负责人:徐郭敏 联系电话:0797-4293963 (六)自然资源保护发展股
主要承担土地执法监察、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矿产品税费稽查等职责。 股室负责人:肖晓军 联系电话:0797-4260651 (七)不动产登记中心 主要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负责人:凌少敏 联系电话:0797-428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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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定南县建设东路63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
联系方式 | 0797-4291442 |
邮 编 | 341900 |
负 责 人 | 刘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