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术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
(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在密封件里的固体放射性物品,其弥散性已受到限制且不呈粉末状。
(三)托运人: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承运人: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一: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编号规则
其中:
第1-2位:国家或地区代码,CN代表中国。
第3位:“/”,隔离符。
第4-6位: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指定的设计批准编号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编号,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范围为001-500。
第7位:“/”,隔离符。
第8位:批准书类型:
AF: 易裂变A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U):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U)F:易裂变材料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M):B(M)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M)F:易裂变材料B(M)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C:C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CF:易裂变材料C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IF:易裂变材料工业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S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书
LD: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书
T: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X:特殊安排批准书
H:非易裂变物质或除六氟化铀以外的易裂变物质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书。
第9位:“-”。
第10-11位:依据IAEA标准的版本,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1996年版本,则填写96。
第12位:“-”。
第13位:(NNSA-I)代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附二: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备案编号规则
其中:
第1-2位:国家或地区代码,CN代表中国。
第3位:“/”,隔离符。
第4-6位: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指定的备案编号,备案编号>500
第7位:“/”,隔离符。
第8位:运输容器类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类型有A,IP3等。
第9位:“-”。
第10-11位:依据IAEA标准的版本,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1996年版本,则填写96。
第12位:“-”。
第13位:(NNSA-II)代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