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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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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电动自行车充电经营者:

为防范化解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重大安全风险,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469)和《关于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及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等相关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必须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在充电电费上额外加收充电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各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清理整改,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自本月起,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全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经营者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广大用户积极监督,发现违反相关政策的,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定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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