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处置原则
2 应急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 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 1 物资保障
3. 2 经费保障
3. 3 人员保障
3. 4 通信保障
3. 5 技术保障
3. 6 社会力量保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3 报告内容
4.3 事故评估
5.事故分级
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5.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 应急处置措施
6.3 检测分析评估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5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奖惩
7.2.1 奖励
7.2.2 责任追究
7.3 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演习演练
8.3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8.5名词术语
定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工作目标
为建立健全我县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能力,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应急处置机构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供销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
(1)制订并组织实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2)审议批准县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及时向县应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2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的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1)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各项工作;
(6)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8)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9)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传达领导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跟踪事件处置进程,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
(2) 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卫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追溯流向,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同时,迅速查办案件,惩办违法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4)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委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 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 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镇政府公安派出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做好澄清工作,消除社会不利影响;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8)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卫健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
3.2 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主要用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突发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局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3.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3.4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和各镇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信方式。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镇、各部门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传真机等通信设备。
3.5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委托,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健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地区和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获知信息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立即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事故分级
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1起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1起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99人之间,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周边地区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和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立即组织、指挥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处置结果。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情况;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情况;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情况;食品与环境影响情况;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情况。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奖惩
7.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2 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5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本预案(修订稿)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附 录
附件:1.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规范化格式文本
附件1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市监局、县卫健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市监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预案,并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依法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以及对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信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由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县教体局负责协助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及储备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