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设立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设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设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四、结果样本: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监督投诉电话:0797-4283296
六、监督投诉电子邮箱:dnxwsjd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