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三大攻坚战 > 污染防治 > 环境执法检查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定环行罚〔2024〕1号)

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行罚20241

定南常丰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1FQ1XQ

址:赣州市定南县岭北镇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钟龙平

2024年3月9日,接群众举报定南常丰牧业有限公司违规排污。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设计规模年存栏2800头,现存栏母猪600头,幼猪1800头,粪污统一收集由赣州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你单位员工张济阳在3月9日16时30分左右打开沼气罐联通收集池的阀门,粪污转运车走后没有及时关闭阀门,致使收集池粪污满载后外溢,导致粪污汇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造成附近水体受到污染。执法人员在厂区内粪污收集池外溢出来的水沟中和厂区外小定公路旁雨水汇入口各取水样2瓶,经第三方检测化学需氧量含量分别为3054mg/L,143mg/L。氨氮分别为264mg/L,24mg/L。总磷分别为21.7mg/L,3.01mg/L。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故,但未能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致使污染物外排造成环境污染,构成环境违法。涉嫌“突发环境事故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未启动应急方案,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后果的,处罚幅度(A)/万:4≤A<6”。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