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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定环行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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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罚〔2024〕 1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定南县鸿鑫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匡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D88U7M8N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岭北镇大坝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投产,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定南县鸿鑫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洪伟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定南县鸿鑫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匡 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定南县鸿鑫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洪伟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定南县鸿鑫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废弃电器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 年6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请书,提出如下意见:一、定南县鸿鑫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投产的行为,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公司只是加入少量光伏板废旧固体物进行试机试验过程,并非正常生产。二、公司不存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非法排污生产。2023年12月28日委托第三方赣州九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环评的一切手续,相关排污许可证现在正处于办理过程中。三、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对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四、若贵局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或者过重,与当前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民营企业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不一致。
    经我局研究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2024年4月25日左右设备安装完成后你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未办理成功的情况下进行投料调试生产。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明了,证据确凿,量罚适当。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细化(一)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a)/月:a<3:处罚幅度(A)单位:万,20≤A<30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我局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讨论结果,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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