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定南县阿肖废品收购部
经营者: 肖燕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728MA36L0U62R
地址: 定南县历市镇良富村
经营者: 肖燕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728MA36L0U62R
地址: 定南县历市镇良富村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接群众举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定南县阿肖废品收购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对定南县阿肖废品收购部经营者肖燕新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第 37 点第 93 项“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 工处理”属于重点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 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属于简化管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 2024年6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和《生态环境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陈述理由:1、文化低,环保意识淡薄,又是初犯,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小;2、经济困难,日常生活和生产难以维持;3、上有老人,下有儿女;4、按照有关环保法规,我将切实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本人并愿意在主流媒体作公开道歉承诺。通过这次事件我将加强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有对定南县阿肖废品收购部经营者肖燕新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第 37 点第 93 项“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 工处理”属于重点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 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属于简化管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 2024年6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和《生态环境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陈述理由:1、文化低,环保意识淡薄,又是初犯,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小;2、经济困难,日常生活和生产难以维持;3、上有老人,下有儿女;4、按照有关环保法规,我将切实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本人并愿意在主流媒体作公开道歉承诺。通过这次事件我将加强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经我局研究讨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第2条、第3条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明了,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要求第2条、第3条不予采纳。 第1条和第4条你公司为初犯,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小,愿意自觉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并愿意在主流媒体作公开道歉承诺,经研究予以采纳。
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进行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4年6月8日在赣南日报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符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环罚字〔2024〕1号文件精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细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a)/月,a≥6,处罚幅度(A)单位:万,40≤A<60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我局召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能及时进行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司为初犯,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小,符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环罚字〔2024〕1号文件精神,你公司6月8日主动在赣南日报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综合相关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进行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4年6月8日在赣南日报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符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环罚字〔2024〕1号文件精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细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a)/月,a≥6,处罚幅度(A)单位:万,40≤A<60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我局召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能及时进行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司为初犯,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小,符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环罚字〔2024〕1号文件精神,你公司6月8日主动在赣南日报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综合相关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