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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定环行罚〔2024〕8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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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罚〔2024〕 8号-2


当事人名称:钟元孜
身份证件号码:362126********081X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扬眉镇中坑口村寨背组10号                                       
    接信访投诉,2024年5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定南县通汇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钟元孜为定南县通汇矿业有限公司8号厂房总负责人,定南县通汇矿业有限公司8号厂房新增项目涉嫌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定南通汇矿业有限公司8号厂房内新增一条生产线:工艺:分筛粗矿细矿、清洗、摇床、提纯、包装。污染治理设施有车间内四个沉淀池,8号厂房外三个沉淀池。现场检查时8号厂房正在生产,新增建设项目与《关于定南县通汇矿业有限公司年深加工4000吨钨精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定环发〔2019〕22号文件不一致。新建设项目涉嫌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对定南通汇矿业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陈志勇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对定南通汇矿业有限公司8号车间总负责人钟元孜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对定南通汇矿业有限公司杂工钟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对定南通汇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毓福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定南通汇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定南县通汇矿业有限公司年深加工4000吨钨精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定环发〔2019〕22号文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24年5月24日,我局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细化为:报告书,未建设,对单位处罚幅度(A)/倍,65≤A<80,对负责人处罚幅度(A)/倍8≤A<10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讨论结果,一致同意对定南通汇矿业有限公司8号厂房总负责人钟元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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