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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5〕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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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5〕 8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PC6072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老城镇精细产业化工业园
根据南昌市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1、江西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故障期间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上传监测数据,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经调阅国发平台2025年7月14日14时13分至7月27日9时29分期间的历史数据,平台显示企业反馈原因为“打雷导致粉尘仪故障,需拆卸并返回厂家维修,预计维修时间为一周”。该异常时段持续共计307.28小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此类情况下应开展手工监测。在线平台在此期间未上传手工监测数据。经核查该时段在线监控视频,也未发现采样人员在采样平台进行手工采样操作;2、经调取省平台2025年7月-8月历史数据,以上时间烟气湿度为0值。检查组现场核实,要求运维人员对烟气湿度仪进样管断开,测试空气结果为0值,同时使用万用表测试电流值为0mA。8月29日赣州市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南昌市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情况属实。江西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2025年8月29日江西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刘家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江西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刘家平提供的江西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颜料及着色剂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市行审证(1)字(2020)192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省平台2025年7月14日14时13分至7月27日9时29分期间的历史数据截图、2025年7月-8月历史数据截图;江西定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刘家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细化:(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幅度(A)单位:万:2≤A<8”。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1月17日我局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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