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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5〕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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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5GK922A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老城镇精细产业化工业园
我局于 2025 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利剑行动突击夜查行动,2025年8月31日21时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三车间正常生产,三车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塔+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废气筒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三车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仅水喷淋塔前端抽风机开启,水循环喷淋塔未开启,碱液喷淋塔抽水泵未开启,活性炭吸附未开启,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由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副厂长梁庆廉、安环部龚新朋陪同。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8月31日对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副厂长梁庆廉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月1日对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副厂长梁庆廉做的《调查询问笔录》;9月1日对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毅做的《调查询问笔录》;9月2日对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三车间负责人何鑫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赣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人陈荣胜提供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三车间废气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台账,8月31日三车间生产记录,8月31日、8月20日三车间废气治理设施设备维修申请单;现场执法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细化:(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类别:一般工业废气;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A)/万元:20≤A<40”。2025年11月17日我局召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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