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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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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赣州市祥顺展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9B74W75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富田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5 年9月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碳酸钙粉末废料露天堆放至2-2生产车间西南边围墙下,部分包装袋破损,部分裸露外泄,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赣州市祥顺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9月1 日至9月2日对赣州市祥顺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王天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的;”。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处罚幅度a<200所需处置费用 1 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25年12月3日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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