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5〕 10号
当事人名称:定南县历市镇竹园和顺页岩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小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8L41225209M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竹园村
我局于 2025 年8月29日会同南昌市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叉执法检查组调阅省平台历史数据发现:2025年7月11日,你公司湿度监测值为4.53%;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湿度持续保持40%的恒值,未见正常波动。现场通过采样平台对温压流一体机进行测试,确认设备存在故障。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自8月18日开始停产整改,10月15日更换安装温压流一体机相关设备后,于10月16日开始调试,11月5日发现温压流一体机湿度异常,并停产维护。11月20日省监督检查组对该厂“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厂虽已停产,但 11月16日10时起至11月18日湿度持续为40%。你厂自8月18日停产整改至今未有效维护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涉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9月1日定南县历市镇竹园和顺页岩新型建材厂厂长刘燕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定南县历市镇竹园和顺页岩新型建材厂厂长刘燕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更换维护温压流一体机设备相关票据、省平台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和11月16日10时起至11月18日期间的数据截图、11月24日补充调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定南县历市镇竹园和顺页岩新型建材厂提供的更换维护票据;定南县历市镇竹园和顺页岩新型建材厂厂长刘燕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细化:(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幅度(A)单位:万:2≤A<8”。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5年12月3日我局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