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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西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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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3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2794元,比上年增加4822元,增长5.5%。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742元,增长4.8%。

按区域、行业门类、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详见表1、表2、表3。

表1  2023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    区

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

合    计

92794

94742

南 昌 市

106837

111006

景 德 镇 市

78817

80223

萍 乡 市

90091

92615

九 江 市

91091

93513

新 余 市

102337

104409

鹰 潭 市

91624

94863

赣 州 市

88761

89889

吉 安 市

85212

87253

宜 春 市

82006

83018

抚 州 市

85871

87611

上 饶 市

83134

84983

表2  2023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

合计

92794

94742

农、林、牧、渔业

58563

60659

采矿业

87296

87542

制造业

78999

7916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9422

100055

建筑业

69509

66879

批发和零售业

83764

8518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7129

108054

住宿和餐饮业

48404

5010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4977

116787

金融业

136854

157316

房地产业

76055

7676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020

7526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8645

12107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208

4582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8474

48663

教育

104152

107263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4536

12622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2763

9542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8489

110733

表3  2023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

合 计

92794

94742

(一)内资

94119

96188

     国有

108671

111196

     其他内资

81087

82157

(二)港澳台商投资

66089

66169

(三)外商投资

83932

83927

注:国有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3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5201元,比上年增加1551元,增长2.9%。

按区域、行业门类分组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表4、表5。

表4 2023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   区

2023

合    计

55201

南 昌 市

61659

景 德 镇 市

51351

萍 乡 市

51266

九 江 市

52495

新 余 市

51949

鹰 潭 市

55031

赣 州 市

55593

吉 安 市

52742

宜 春 市

55602

抚 州 市

53610

上 饶 市

54111


表5 2023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2023

合计

55201

农、林、牧、渔业

42841

采矿业

61633

制造业

5937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6318

建筑业

54339

批发和零售业

5058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001

住宿和餐饮业

4612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704

金融业

62234

房地产业

549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22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708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08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7795

教育

48907

卫生和社会工作

6538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234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官网http://www.stats.gov.cn/xxgk/zcfggz/tjxzfg2020/201708/t20170803_1758101.html),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情况,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内资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内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港澳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登记注册划分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自2023年起,按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执行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详见官网https://www.stats.gov.cn/sj/tjbz/gjtjbz/202302/t20230213_1902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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