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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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江西省其他县在我县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注册登入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窗口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网络自助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采取实地调查和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当天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管委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方式开展实地调查。
3.审核确认。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实地调查后 2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确认意见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认定标准可豁免情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补助标准
2024年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
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范围:
(一)认定条件
1.无劳动能力。公民符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事实上确因重病、其他重残(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以外的)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因重病、重残经鉴定或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收入按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赣民发〔2020〕3号)进行评估。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全日制本科以下(含)在校学生;
(5)因重病、重残经鉴定或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应当签订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承诺书。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特困人员的家庭财产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的标准认定,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2)拥有私家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小型农用车辆除外)、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4)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5)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为获取特困人员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未叠加享受社会救助相关待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注册登入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
2.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采取实地调查和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1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接受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束实地调查后 2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确认意见按月足额发放特困供养和照料护理补贴资金。
5.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2)经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三)补助标准
1.2024年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20元/月/人。农村特困自理人员集中供养标准930元/月/人,自理人员分散供养标准930元/月/人;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1220元/月/人。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补给服务人或机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个档次。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1500元/月/人,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375元/月/人,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00元/月/人。
三、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困难家庭500元至4488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特别救助是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二)申办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 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查评估。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自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采取实地调查和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在受理当日向县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县民政局收到信息核对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反馈信息核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组织民主评议。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内容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实地调查、信息核对及公示情况审核确认。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支出型、特别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于调查核实、公示、家庭经济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4.资金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直接发放救助金,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由县民政局发放救助金。
(三)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5.个人或家庭成员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申请
持有定南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申请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
(二)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参照低保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公示、核对评估、审核确认程序进行。在低保审核确认和低保年审复核中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结果运用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对符合整户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确认为相对应城乡低保保障,符合单人保条件的可申请确认为相对应城乡低保单人保障。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疾病患者,卫健委、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县有关规定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并可享受一年一次健康免费体检。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学生,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纳入贫困学生资助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经住建部门审核,对申请且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宅基地住房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按照上级文件结合我县补助标准,给予相应的改造资金补助。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对其成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扶持。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助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助保贷款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贴息,领取养老金后不再贴息,贷款利息由个人承担。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不再重复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程序实施临时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没有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年底按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享受时间,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需适配辅助器具的,给予免费适配或限额补助;对0-8周岁智力、听障、自闭症等残疾儿童,优先享受免费康复训练服务。
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的家庭成员,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工作。动员引导相关企业、组织将针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两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