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地点
各镇(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四、受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江西省其他县在我县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五、申请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或户口。
2、书面申请书。
3、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授权的,应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4、填写城乡低保申请、调查、审批表,并详细说明导致家庭生活闲难的原因。
5、因病、因残导致家庭困难的,需提供疾病证明和残疾证明。
6、其他突发灾难导致生活困难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审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注册登入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窗口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网络自助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采取实地调查和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当天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管委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方式开展实地调查。
3.审核确认。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实地调查后 2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 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确认意见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补助标准
2024年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联系方式
镇 别 |
办 电 |
历市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66001 |
天九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41011 |
龙塘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26136 |
鹅公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38010 |
岭北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01013 |
老城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17711 |
岿美山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46197 |
城市社区民政服务站 |
0797-4293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