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民规字〔2022〕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升低保、特困人员操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现将《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关于赣民发〔2020〕7号文件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材料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四)将三十八条修改为:“对确认给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户分——2——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布。
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确认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为自确认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二、关于赣民发〔2021〕7号文件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材料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束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的。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四)将三十三条修改为:“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布。
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姓名、困难原因、救助标准、自理能力等级、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特困供养无关的信息。
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信息公布期限为审核确认之日起,至终止救助供养之日止。”
江西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件有效期: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