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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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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定南县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已经定南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1)有堤防河流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过柏三水、赤水河、古城河、禾草、历市河、楼下河、罗坑河、木杨村河、穆湖河、泮贤水、桥下河、热水河、三亨水、砂头河、山背河、上格水、上寨水、田心围水、围子河、兴隆河、秀塅河、杨眉河、中屋水、竹园河、左拔水25条河流含有堤防河段,堤防工程级别均为5级,工程级别为5级的堤防工程的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延20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线作为有堤防河流段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线。

(2)无堤防河流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过迳口河、下围水、三亨水、金腾水、上格水、楼下河、赤水河、大汶河、竹园河、山背河、禾草河、古城河、秀塅河、杨眉河、围子河、墩上水、上寨水、上桂河、桥下河、木杨村河、罗坑河、柏木河、穆湖河、红阳河、兴隆河、历市河、砂头河、热水河、东山水、张田河、左拔水、中屋水、岑江河、柏三水、蛇形屋河、泮贤水、田心围水37条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向陆域方向水平延伸3.5m之间的区域;河流流经水库段管理范围沿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其中:

东山水天九镇黄塘村~天九镇洋田村河段与天花水共线,而天花水已划定管理范围,共线河段则沿用天花水划界成果

无堤防河段无需划定保护范围。对于河流流经水库段,保护范围沿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二)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左拔水流经营场水库、三亨水流经三亨一级水库此次水库均于水利工程划界中划定完成,本次沿用水利工程划界成果

法律禁止行为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法律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湖泊管理范围内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影响湖泊运行和危害湖泊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移动、毁坏保护范围线告示牌。

特此公告!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31127

定南县已公告河湖划界成果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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