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三、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股室:环卫股
六、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八、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7-4289738
十、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7-4289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