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应为本行政区内经住建部门批准的供气单位法人。(4)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 2、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3、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5、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6、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代表证 8、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
办理流程
预约 |
无需预约 |
申请 |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接收地址:定南县龙亭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 |
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 |
办理进程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0797-4263080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
办理结果 |
《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 |
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定南县龙亭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8:30-17:30 不支持快递送达。 |
到窗口次数 |
1次 |
承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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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