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226
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南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地方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定南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拟订了定南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及G50G080016、G50G078017、G50G080017等3幅图。(图幅号按1:5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东江源西大道以南,老城河以北,中道物流以东,广州大道以西,具体见附件1。
(三)本次拟征地涉及27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老城镇黄砂口村高陂组、桂花组、老围组、黄砂口村农民集体、水口组、下围组、新围组、新屋组,老城镇老城村角弓组、老城村农民集体、下角组、新联组,老城镇中塅村农民集体、向元组,历市镇恩荣村余屋组,历市镇和顺村农民集体、上围组,历市镇历市村农民集体,历市镇良富村农民集体、新建组,历市镇杨梅村对门排组、杨梅村农民集体、谢屋一组,历市镇中沙村农民集体、下山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防护绿地、交通场站用地、排水用地、教育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用地、供电用地、供热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消防用地、公园绿地、供燃气用地,拟用于北娄背事故应急池及雨水收集池、工业园保障性租赁住房、化工七路路面占用红线、老城镇卫生院、人防疏散集结点兼社会停车场、定南之窗惠堂路、定南中医院、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核心区基础设施道路、老城变电站、天然一路幼儿园、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144.3255亩,其中:水田11.637亩、旱地2.919亩、建设用地8.2335亩,未利用地0.468亩;按土地权属分:老城镇黄砂口村高陂组农民集体2.307亩,老城镇黄砂口村桂花组农民集体0.042亩,老城镇黄砂口村老围组农民集体9.039亩,老城镇黄砂口村农民集体24.807亩,老城镇黄砂口村水口组农民集体33.105亩,老城镇黄砂口村下围组农民集体9.0015亩,老城镇黄砂口村新围组农民集体4.458亩,老城镇黄砂口村新屋组农民集体0.8805亩,老城镇老城村角弓组农民集体1.3125亩,老城镇老城村农民集体1.14亩,老城镇老城村下角组农民集体2.13亩,老城镇老城村新联组农民集体0.1635亩,老城镇中段村农民集体3.0705亩,老城镇中段村向元组农民集体0.033亩,历市镇恩荣村余屋组农民集体17.985亩,历市镇和顺村农民集体5.895亩,历市镇和顺村上围组农民集体1.695亩,历市镇历市村农民集体1.245亩,历市镇良富村农民集体1.1415亩,历市镇良富村新建组农民集体7.9635亩,历市镇杨梅村2.244亩,历市镇杨梅村对门排组农民集体1.257亩,历市镇杨梅村农民集体4.6755亩,历市镇杨梅村谢屋一组农民集体2.4765亩,历市镇中沙村农民集体4.452亩,历市镇中沙村下山组农民集体1.806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5.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定南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府办字〔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见附件4。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26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在定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dingnan.gov.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3月26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定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定南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3.《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4.《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历市镇人民政府、老城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历市镇人民政府拆迁办、老城镇人民政府拆迁办
联系人员:范晓东、钟晓毅
联系电话:0797-4291442、0797-4291342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