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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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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鄱阳湖作为我国第一大淡水湖,覆盖范围与江西省省域范围高度重合,保护好鄱阳湖在保障江西乃至长江中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安澜长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鄱阳湖水质虽然有所改善,但成效仍不稳固,主要污染物为总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持续加强对鄱阳湖总磷污染的治理力度,制定出台了《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到2030年,力争鄱阳湖总磷平均浓度达到湖库III类标准,鄱阳湖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对比目标任务,鄱阳湖水环境质量与国家标准要求还有差距。为进一步控制和削减鄱阳湖总磷浓度,切实改善和提升鄱阳湖水环境质量,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落细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以法治方式助力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尤为必要。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充分体现了我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鄱阳湖水质稳步向好的决心。

    二、起草过程

《条例》2022底启动立法程序列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制定并印发了《以法治方式助力鄱阳湖总磷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在立法工作专班的指导下,省生态环境厅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立即开展立法调研专家咨询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先后修改30余稿,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在省政府和省人大审查环节,经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立法审查、人大审议等多重环节,《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思路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和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全力推进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一是注重小切口立法聚焦鄱阳湖流域的总磷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条例》总共30条,条款不多不分章节,有几条立几条,关键是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切实管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靶向思维、精准立法,鄱阳湖实际出发,确立了减少外源污染、控制内源污染、加强污染整治与修复的防治思路,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控三是突出江西特色注重将地方管用成熟措施和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增强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1条—7条为总体原则,第8条—20条为污染防治措施,第21条—24条为保障措施,第25条—30条为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的各方责任。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在纵向职权上明确了市、县乡镇、村(居)委会总磷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二是在横向职权上明确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各相关部门总磷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三是建立健全总磷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共同治理

(二)规范和完善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鄱阳湖实际出发,确立了减少外源污染、控制内源污染、加强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防治思路,并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进行重点管控减少外源污染。对农业面源、生活源、工业源、船舶移动源的源头管控、过程治理方面规定了详细的防治措施。控制内源污染。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施污染底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采砂和底泥对水体总磷浓度的影响。强化生态流量保障。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和水位。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明确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和保护修复,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风险。对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实行重点管控,对含磷洗涤剂使用、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口监管及入河(湖)污染物拦截净化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总磷污染防治保障机制。通过汇聚各方力量、达成广泛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一是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融资机制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优先支持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开展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二是优化总磷监测预警和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采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监控。三是支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藻类防控、废水深度处理等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四是强化公众参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涤剂。不得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鼓励、引导公众参与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科普宣传等活动。

(四)设置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有关罚则。一是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明确了公职人员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按照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予以处罚。三是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或者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的依法予以处罚。最后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兜底。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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