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政府
定府字〔2022〕23号
定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定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1.5.2 突发事件分级
1.6 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应对
1.6.2 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1.7.1 县人民政府、各镇(城市社区)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7.2 基层组织和企业应急预案
1.7.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专项应急指挥部
2.1.2 工作机构
2.2 各镇(城市社区)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及工作指导组
2.3.1 现场指挥部
2.3.2 工作指导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指挥协调
3.3.4 处置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 紧急状态
3.3.7 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重建
3.4.3 调查与评估
4 准备与支持
4.1 队伍保障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保障
4.4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建立健全我县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镇(城市社区)和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开创“四区”建设新局面,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崭新篇章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各镇(城市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好应急救援保障力量,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应急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5.2 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1.6 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具体分析,统筹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6.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城市社区)、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一般可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分级响应措施、启动响应程序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也可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人民政府、各镇(城市社区)及各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业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
1.7.1 县人民政府、各镇(城市社区)及各部门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各镇(城市社区)及各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县人民政府、各镇(城市社区)及各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1。
(3)各镇(城区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社区)应急预案。
(4)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规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制定。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重大活动安全监管。举办单位对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果断处置。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或组委会所在单位牵头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
与相邻、相近县及其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的县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1.7.2 基层组织和企业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企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基础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企业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中央及省属驻市、县大型企业集团、地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案。
1.7.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制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本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时,由县政府指定某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或由县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
2.1.1 专项应急指挥部
专项应急指挥部(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指导协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负责建设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与相邻县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构建“大应急”工作格局,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2 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2.2 各镇(城市社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上级,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
镇(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等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及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的镇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工作指导组
2.3.1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2.3.2 工作指导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4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专项指挥机构和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各镇(城市社区)要建立完善行政区域内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各镇(城市社区)、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须经上级部门授权的部门批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传播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应用北斗卫星、5G、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各镇(城市社区)、各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镇(城市社区)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镇(城市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镇(城市社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镇(城市社区)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本地社会安全事件,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根据预案调动应急资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部门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组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视情可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各镇(城市社区)负责同志等组成,具体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上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已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但不替代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职责。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4)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5)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7)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8)组织抢险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
(9)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
(10)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2.事故灾难发生后,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应急措施:
(1)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
(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5)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开展环境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控制污染源,清理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7)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应急措施:
(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宣布疫区范围,隔离治疗现症病人,调查传染病的传染来源,确定暴露人群。
(2)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3)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镇、城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6)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8)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解除,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县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相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3.4.2 恢复重建
按照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需要县里援助的,由事发地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直(驻县)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省级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3 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直)有关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政府或者上一级部门报告。
(2)县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本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与功能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
(1)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申请,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市政府财政支持。
(3)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 物资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需要,开展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规划与建设。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分区域布局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家庭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方式和动态补充更新机制,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各类应急车辆通行管理,保障优先免费通行,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2)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镇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 科技支撑
(1)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时研发的投入;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高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推进应急管理数字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应急宽带无线指挥网络、“智慧应急”、应急广播体系等建设,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城市社区)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编修;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相关部门参与;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各镇(城市社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商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相关单位意见,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印发。
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及省属驻县、县属企业总部应急预案报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1年开展一次。各预案牵头单位要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演练计划抄告县应急管理局,如有新增及时抄告。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
提供依据。各单位应在应急演练结束一个月内将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及相关图片视频资料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镇(城市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要求或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培育应急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完善公民教育体系。县教科体局应当督促指导各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或者主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所涉及的县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定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利局 |
2 |
定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林业局 |
3 |
定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4 |
定南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5 |
定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6 |
定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7 |
定南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8 |
定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9 |
定南县处置火灾应急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0 |
定南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11 |
定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12 |
定南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13 |
定南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网信办 |
14 |
定南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15 |
定南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发改委 |
16 |
定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17 |
定南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18 |
定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健委 |
19 |
定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20 |
定南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监局 |
21 |
定南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政府办(外事办) |
22 |
定南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县信访局 |
23 |
定南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4 |
定南县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5 |
定南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金融服务中心 人民银行定南支行 |
26 |
定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27 |
定南县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28 |
定南县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县商务局 县发改委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县单位。 |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