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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需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定南县建设东路63号自然资源局3楼

2.电子邮箱:dnghydg@163.com;

3.联系电话:0797-429144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定南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对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包括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坟墓迁移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规定标准执行。

2.集体土地上地上附属建筑物及其他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3.集体土地上果树及林木等青苗补偿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情况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3

4.本通知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

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按实际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

2.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3.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养殖)密度的部分。

4.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其他

1.本标准公布后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继续按原标准施行。

附件1.地上附属建筑物及其他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表

2.果树、林木等青苗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表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

地上附属建筑物及其他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毛石基础

立方米

330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混凝土基础(毛石砼基础)

立方米

480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不含钢筋)

钢筋混凝土基础

立方米

850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2

24cm砖围墙

平方米

105

单价中已含基础及粉刷,厚度18cm24cm的补偿价格上减10元;厚度12cm24cm的补偿价格上减20元;贴瓷砖(大理石)加80元/㎡。

24cm砖石围墙

平方米

85

24cm石围墙

平方米

83

24cm土砖围墙

平方米

45

3

室外灶

500

4

室外水池

立方米

100

简单装饰100元;贴瓷砖(大理石)180元。含征地费用

5

沼气池

2500

废弃不用的1250元。(含征地费用)

6

明水井

2000

1.直径1.5米以上的2500元;

2.直径1-1.5米的2000元;

3.直径1米以下的1500元;

4.公共水井,直径1.8米以上的3500元;

5.手压井,按上述规定加200元;

6.废弃的按上述大小折半补偿。

含征地费用

7

粪坑(水泥)

立方米

90

房屋按附属房计算(含征地费用)。

粪坑(三合土)

立方米

80

房屋按附属房计算(含征地费用)。

化粪池

800

一格800元;两格1600元;三格2400元。

8

水泥路面

平方米

60

厚度≤5cm60元;5cm<厚度≤10cm80元;10cm<厚度≤15cm110元;厚度>15cm140元。不含征地费用。

9

沥青路面

平方米

70

厚度≤5cm70元;5cm<厚度≤10cm90元;10cm<厚度≤15cm120元;厚度>15cm150元。不含征地费用。

沙石路面

平方米

100

含征地费用。

三合土路面

平方米

120

表面平整,含征地费用。

10

水泥坪晒坪

平方米

100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45元。均含征地费用。

三合土晒坪

平方米

100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含征地费用。

11

水沟

立方米

240

含征地费用。

砖砌暗沟

立方米

280

含征地费用。

12

混凝土护坡(堡坎)

立方米

300

按砌体体积计算,含征地费用。

砖(石)砌护坡(堡坎)

立方米

240

按砌体体积计算,含征地费用。

13

暗砼涵管

30

直径100mm30元;200mm45元;300mm65元。均含征地费用。

水泥涵管

40

直径300mm及以下40元;400mm70元;500mm90元。均含征地费用。

14

单相电表

900

一次性补偿

15

三相电表

3000

一次性补偿

16

自来水表

380

一次性补偿

17

天然气

3200

18

有线电视

100

迁移

19

太阳能热水器

300

迁移

20

空调

200

迁移

21

电热水器

150

迁移

22

水塔

200

迁移(含水管、电机迁移)

23

水泥电杆

1000

10米以上11008109008米以下700

24

葬穴

4000

合葬墓葬同穴每多一副骸骨或者骨灰盒(坛),补偿标准增加2000元。

25

塑料水管

3

包括水龙头、接头等

26

历市镇范围内附属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或合法宅基地上建成的附属房补偿根据相应结构补偿标准扣除66.7/㎡后给予补偿。)

平方米

530

砖混结构(精装修加50元/㎡),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400

砖木结构(精装修加50元/㎡),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250

土木结构(精装修加25元/㎡),含征地费用

27

岭北镇、天九镇、鹅公镇等乡镇范围内附属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或合法宅基地上建成的附属房补偿根据相应结构补偿标准扣除61.6/㎡后给予补偿。)

平方米

510

砖混结构(精装修加50元/㎡),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380

砖木结构(精装修加50元/㎡),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230

土木结构(精装修加25元/㎡),含征地费用

28

龙塘镇、老城镇、岿美山镇等乡镇范围内附属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或合法宅基地上建成的附属房补偿根据相应结构补偿标准扣除60.6/㎡后给予补偿。)

平方米

510

砖混结构(精装修加50元/㎡),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380

砖木结构(精装修加50元/㎡),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230

土木结构(精装修加25元/㎡),含征地费用

29

其他附属房

平方米

280

活动板房,不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220

实体砖墙全封闭泡沫铁皮棚,不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200

实体砖墙全封闭铁皮棚,不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100

双层隔热铁皮棚,不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80

单层铁皮棚,不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150

猪栏、牛栏、厕所,不含征地费用。

平方米

60

简易棚,不含征地费用。

30

房屋顶层为浇捣琉璃瓦斜顶

平方米

390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予奖励及补助。


附件2

果树、林木等青苗补偿

品种

类别

补偿价格(元)

脐橙、茶枝柑

(株)

60-90株/亩

第一年

50

第二年

80

第三年

150

四年以上

200

柚子(株)

40-50株/亩

第一年

30

第二年至三年

50

四年以上

100

柑桔(株)

70-100株/亩

第一年

30

第二年

50

第三年

100

四年以上

150

桃、梨、李(株)

40-60株/亩

第一年

30

第二年至三年

50

四年以上

100

柿、枣、枇杷、石榴等(株)

40-60株/亩

未挂果

30

挂果

60

百香果(株)

120-140株/亩

40

杨梅、板栗等

(株)

第一年

30

第二年至三年

50

四年以上

100

蓝莓

200-220株/亩

第一年

50

第二年至三年

75

四年以上

100

葡萄、猕猴桃、

火龙果等(株)

未挂果

50

挂果

100

油茶树(株)

50-80株/亩

一至二年

15

三至四年

30

五至十年

45

十一年以上

60

茶叶树(株)

50-80株/亩

一至二年

10

三至四年

25

五至八年

40

九年以上

55

成竹(根)

黄竹

1

毛竹

2

棕树、桐树(株)

五年以下

5

六年以上

20

苗圃果树(亩)

9000

绿化苗圃(亩)

3000

枳壳(亩)

2000

香蕉树(株)

未挂果

30

挂果

60

桂花树(株)

150-200株/亩

米径3cm以下(不含)

5

米径3-6cm(不含6cm)

20

米径6-11cm(不含11cm)

150

米径11-21cm(不含21cm)

300

米径21cm以上(含)

450

樟树、枫香、木荷(株)

100-150株/亩

米径3cm以下(不含)

5

米径3-6cm(不含6cm)

15

米径6-11cm(不含11cm)

50

米径11-16cm(不含16cm)

200

米径16cm以上(含)

300

人工造林(亩)

1500

五年以下

2000

五年以上(含五年)

备注:1.上述果树、林木超过额定上限株数的部分,按市场价补偿苗木款。

2.黄竹直径3cm以上(含3cm)的给予补偿,直径3cm以下的不予补偿。

附件3

青苗补偿标准表

地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水田

1000

标准梯带

1155

标准梯带(宽3.5m以上)补助按1155元/亩(已认定为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的标准梯带不再补助)

菜地

1000

旱地

1000

养殖鱼塘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