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一、业务办理流程
(一)养老机构登记
1.设立民办非企业、民办企业性质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养老机构备案
1.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开展养老服务10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1)、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2)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2.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许可证,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3.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进行备案。
4.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附件5)。
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5.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申请撤销备案(附件7),并提交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对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备案。
二、办理部门
养老机构登记: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
养老机构备案: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办理时限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开展养老服务10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五、办理地点
县民政局
六、咨询电话
0797-4291104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该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我局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收到,并已作为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机构性质:民办营利性/民办非营利性/公办/公建民营
请严格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的规定开展服务。
特别说明事项: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变更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
请予办理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收悉并已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服务机构撤销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于你局备案,备案号 ,现终止服务,申请撤销备案。
(附件材料)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抄告函
: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 的 ,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编号为 ,机构性质: (民办营利性/民办非营利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描述)
现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9
督促备案通知
:
你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备案。请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备案。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