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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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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序号 措施名称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扶持对象 实施部门
1 用地保障政策 养老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保障项目用地需求。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鼓励通过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价格根据市场评估确定。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可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安全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其中非独立场所无需改变土地和房屋性质。 养老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2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
3 规划保障政策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人均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四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和已建居住区分别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 养老服务设施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4 财政补贴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机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与县政府签订普惠协议且评估运营情况良好的普惠机构。 养老机构 县发改委
5 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养老机构 县人社局
6 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给予扶持政策。核定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数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要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按实际接收的重度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100元的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有条件时可结合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有条件时可按照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不低于3万元/年、农村具备助餐功能的互助养老设施每个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200元/月、100元/月的标准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设施、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县财政局
7 财政补贴政策 对新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员,且在同一机构就职服务满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后入职公办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专(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2万元、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4万元。 养老护理员 县财政局
8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老年人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9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10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残疾老年人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11 税费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12 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养老服务业经营者 县税务局
13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医养结合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14 信贷支持政策 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雇主、从业人员相关责任险及运营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养老产业发展灵活提供循环贷、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贴息。 养老服务业经营者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人社局
15 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养老相关培训,重点加强老人护理 医疗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人才。引导养老服务人员及社区养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回炉”培训。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培训。 养老从业人员、医务人员 县教科体局
县人社局
16 卫健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县内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老年健康管理、膳食营养、 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培训。 养老机构、养老从业人员 县卫健委
17 养老机构可作为老年医学科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申报条件使用。 医护人员 县卫健委
18 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委托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赣州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每年定向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若干名,学习期间从福彩公益金、慈善基金等资金中安排5000元/生/年的补助,毕业后按签订协议定向推荐到公办养老机构 (或较大民办养老机构) 就业,对招聘到公办养老机构的定向人员,参照同类事业招录人员落实工资福利。 养老从业人员 县民政局
19 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执业医师 县卫健委
20 养老护理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 (工种) 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在人才培养、行业准入、公益岗位设置、上岗培训、入职奖补、职业晋升、薪酬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育和管理。 养老护理员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21 其他政策 对闲置的符合规划的国有资产场所无偿或低偿 (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以上) 安排用于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业经营者 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22 开通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介绿色通道。鼓励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展养老护理服务,重点收住慢性病、失能、失智等老年人。 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县卫健委
23 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养老机构 县民政局
24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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