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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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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扶持补贴名称 补贴依据 补贴对象 申请条件 补贴内容和标准 补贴方式 补贴申请材料 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建设补贴 《定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卫生、防疫、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
(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从取得许可证书之日起算。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
(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
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38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达到30张床位以上月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租赁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由机构向所在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机构账户 (一)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三)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养老机构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接收申请

3.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现场核验

4.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 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或《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收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开展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经属地民政部门研究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补助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县民政局 0797-4291104
运营补贴
按照实际接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提供公建民营(委托运营)协议;
(三)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四)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补助期间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数据一致;
(六)养老护理员名单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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