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处罚事项 | 行政处罚依据 | 办理结果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以及未依法开展服务、不接受许可机构监督以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和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监督投诉电话:0797-4291104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开展服务、不接受许可机构监督以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定南县县行政中心136室。 工作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