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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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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催告书

字〔2021〕1

定南县旺家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811你(公司达了《限期拆除知书》(定字〔20211号),因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履行自行拆除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公司需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滨河路城市管理办公楼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催告。

当事人签字:签收时间:

执法人员签字:送达时间:

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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