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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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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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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00400-2024-6236743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4-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访问量: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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