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比例分摊资金。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城市社区管委会申请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四)县财政奖励资金。奖励标准按每加装一台工程结算总价的50%,最高为20万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