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类型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未记载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载明的为准。房屋设计用途与土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除住改非(商)房屋外,以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准。
1.个人住宅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属于个人,证载用途或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3.集资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4.商业房屋,是指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5.住改非(商)房屋,是指原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实际用作经营性用途的房屋。
6.企业(单位)公房,是指国家授权的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的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
7.工矿仓储房屋,是指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物质存放用途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含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宿舍及配套用房等。
8.临时建筑、附属房。